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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深圳市龙岗区某街道某社区经营一便利店。自2016年12月起,D在该店内进行赌博活动:利用手机微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从中抽水后再将投注转给其上家郑某。后公安机关在该便利店内抓获D,缴获作案工具一批。经查,D接受投注额共计47万余元,向上家郑某转账赌资共计55万余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D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胡某某判处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D的家属通过网络平台了解到王平聚律师团队是深圳知名的刑事团队,遂慕名前来寻求法律帮助。经过近两小时的洽谈,团队律师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且本案已经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在接受D家属委托后,我们迅速开展辩护工作,为维护D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胡某某,去法院进行阅卷、领取起诉书,仔细研读卷宗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针对指控的内容寻找对胡某某有利的证据。在D认罪的基础上,我们的资深律师出庭为其作罪轻辩护,要点如下:
1、D通过接受赌客的“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在其处进行投注的人员均是熟人,聚众赌博的规模较小,参赌人员相对固定,且其并无私下做庄,自身也会参与投注赌博,故其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更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赌博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2、D是郑某的下家,在收受投注后将赌资全数转给上家郑某,其在本案中属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3、D于2016年12月才开始接受赌客投注,其接受的投注额应为463423元,应认定涉案赌资为463423元。
4、D作案时间短,获利少,获利数额仅为9200余元
5、D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D家庭情况困难,系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团队律师提出的除对本案定性外的其他全部辩护意见,认定D在本案中是从犯,涉案金额为463423元,对其从轻处罚。法院还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不予采纳。法院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D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结果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相比,至少减少了七个月有期徒刑,成功争取到了轻判。D及其家属对该结果均表示满意,同时对我们细致专业的辩护工作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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