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图片自网络,侵删)
题记:刷单行为,吹大了网络虚假交易数据,粉饰了虚假繁荣的网络交易,也伤害了我们的诚信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刷单、炒信用这类监管的灰色地带进行了正式的规范,此类行为将在新法规的范畴内受到严厉处罚。如果再往前走一步,利用刷单行为骗取对方公私财物,达到一定金额将构成诈骗罪,相关平台工作人员将面临刑事追责。
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刷单广告,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这是网络刷单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这里有一个利用网络刷单构成诈骗罪的案例:
段某在网络上发布刷单运营的虚假广告,寻找需要通过刷单以营造良好销量及好评的商户,称刷单做任务可以先垫付资金后返还。急于提升商户信誉的曾某及吴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联系了段某。两人向段某提供的支付宝多次转账,并将店铺的账户和密码提供给段某进行刷单运营。2019年8月5日凌晨1时许,段某指使工作人员使用软件发起群体性退款,尔后登录两人的店铺,擅自操作同意退款,退款资金全部转入段某的支付宝账户,供其挥霍,共计骗得88153元,其中骗得曾某68490元,吴某19663元。案发后,段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段某诈骗金额达88153元。按照法律的规定,诈骗金额在3万元,量刑起点将使用第二档量刑,即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段某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原因在于,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按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段某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对网络诈骗,法律也规定了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脏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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