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8月14日被害人周某驾驶泥头车经过李某经营的洗车场时尾箱积水漏出弄脏了洗车场的地板,洗车场工作人员李某及其儿子便要求周某下车,随后三人发生了推搡后散开,当时双方没有没有受伤。而后周某打电话报警,其车队同事也过来洗车场帮忙,随后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某及其儿子,两人殴打周某,李某之子将一个装有洗车水的塑料桶扔向周某腿部,随后二人将周某按到在地上,致使周某的左腿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的伤情暂定为轻伤二级。
【律师办案:控方意见 辩方意见 争议焦点】
【王平聚刑事律师团案辩护词】: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并就《鉴定报告》请教了权威的专业人士。特别是刚才的庭审调查及对控、辩双方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律师认为:1、被告人李某是激情犯罪;2、律师仔细研究了当日的录像证据,从视频播放中可以看出是被害人先动手,被害人存在过错。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4.被害人身体可能存有旧伤,误工费和后续治疗费没有证据,应予以扣除,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过高。
【王平聚律师团办案结果】
后法院一审认定:李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李某适用缓刑......李某服判,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