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和黄某因为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林某驾车逃走,黄某驾车追逐。两人追逐到布龙路时,林某将一行人顾某撞死。
经鉴定,两人车速都达到110公里一小时。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林某和黄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深圳刑事律师认为,本案中的林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黄某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首先,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林某和黄某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速行驶,属于危险驾驶行为。
其次,依据《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存在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且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该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对其进行定罪处罚。本案中,林某与黄某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竞速行驶且造成撞死他人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等法条竞合。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并且该种危险具备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及高度盖然性以和紧迫性,会对国民产生严重惊恐性。本案中林某与黄某的竞速驾驶行为既不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直接性也不具有迅速蔓延性以及高度盖然性。因此,不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量刑。
最后,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的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对发生伤亡的实害结果仅有故意,属于结果加重犯。本案中,林某与黄某对竞速行驶行为可能会造成公共危险是明知的,存有故意心态,但是两人对于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则不存在故意心态,属于过失。因此,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直接肇事者林某应定交通肇事罪,追逐者黄某则应定危险驾驶罪。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由于当事人飙车造成他人死亡的案件中,应依据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特点,判断其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及多种犯罪,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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