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男,来自湖南。2013年,朱某某在广州与张某某相识,双方均为吸毒人员,后张某某回去老家,朱某某继续留在广州。2014年9月-11月份张某某先后3次叫朱某某在广州、深圳帮其买冰毒,后者采用将冰毒藏匿在女包内通过物流寄运的方式寄给张某某,张某某再进行接收。此三次运输、买卖的冰毒的数量分别为20克、100克、500克。最后一次运输过程中,途径深圳机场时被机场安检部门发现,后机关部门展开调查,先后将朱某某、张某某抓获。此外,在朱某某身上搜查到4包毒品,均为冰毒,重4.23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运输、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5年3月,朱某某的家属来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委托王平聚律师团代为辩护。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师团积极会见当事人并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努力寻找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综合全案研究,在朱某某已经认罪的基础上,王平聚律师代表团出具了以下八点辩护意见,为其从轻量刑辩护:
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向张某某邮寄20克冰毒,由于毒品与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而关于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毒品数量多少,朱某某与张某某的供述都不吻合,都没有证明清楚,仅凭二人口供,不足以认定其事实。
二、对于指控的朱某某为张某某购买和邮寄的100克冰毒,同样的道理,由于两名被告人对数量的供述相差甚远,而且运输的时间和地点也没有提供证据进行核实,辩护人认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这一单罪,认为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并不吻合,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朱某某供述的这次运输是什么物品、重量多少的真实情况。
三、对于2014年11月左右500克这一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四、关于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时身上搜出的4包毒品,因为是在其住处发现,被告人供述是自己吸食的,并非用于贩卖,不应计入其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
关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被告人朱某某从归案来,坦白其全部罪行和自己知道的案情,并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六、被告人朱某某处于贩毒运毒的最底层,其下家张某某只是吸毒人员,而非贩毒人员,其为张莫某购买与运输毒品主要出于交情而代购,顺便赚取少量利益,因此毒品一般不会进一步扩散,社会危害性较小。
七、被告人没有前科,是初犯。
八、被告人家庭因素十分特殊,比较困难,三年前为父亲治疗癌症花光了家中全部积蓄,现有高年迈的爷爷奶奶、多病的母亲和两名年幼的子女要抚养,妻子又没有工作,恳请法庭考虑此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运输、贩卖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朱某某运输、贩卖的甲基苯丙胺已达500克以上,经王平聚律师团队的努力,法院综合考虑辩护意见,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对比其他案例和结合该案案情,该判决已是轻判,这是王平聚律师团队不竭努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