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3日23时许,罗某醉酒后驾驶轻型货车由重庆市XX区工厂出发回家。当其行驶至某大街与某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将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吴某某,段某某撞倒,致吴某某当场死亡。罗某下车查看发现段某某被卷进车辆底盘下,后强行驾车逃逸,将车底的段某某拖带103米后,其驾车与行驶在对面车道的出租车发生碰撞。罗某继续驾车行驶约25米后,段某某与车体分离。随后,罗某驾车逃逸至某中学后校门处,段某某的丈夫胡某某乘出租车亦追赶到此,后罗某被胡某某扭送回事故现场,并于次日凌晨归案。经鉴定,吴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较大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段某某致死原因由轻型货车撞击和起步后推行挤压共同作用形成;罗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8.9mg/100ml;罗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说法】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法律问题:
1.罗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酔酒驾车,在人行道上与行人相撞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卷入车底这个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疑问;随后罗某在明知有人被卷入车底盘下,为逃避法律责任,强行驾车逃离现场。拖行段某某达百米,客观上造成了段某某的死亡;主观上罗某对段某某的死亡具有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故此,罗某拖行段某致其死亡的行为不能被交通肇事罪所包容评价,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对罗某所犯罪数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罗某在归案后,关于知道车下有人的供述不构成自首。刑法规定的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罗某被胡某扭送回事故现场,凌晨归案后交代了自己在驾车逃离现场时,明知车底盘下有人。但是“肇事车辆逃逸,拖行卷入车底的人达103米致其死亡”,是公安机关接到胡某报案到达现场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罗某的供述属于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范畴,且罗某是在胡某的拦截下被迫归案,不属于主动投案,故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
这起交通事故是血的教训,两个鲜活生命的死亡,肇事者可能终生监禁。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永远都不要怀有侥幸心理,三个家庭就此分崩离析,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