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河南人,来深工作多年,在深圳宝安区的某工厂工作。于2015年某天夜里凌晨,李某某与几个朋友吃完夜宵后,便驾驶轿车回家。开车经过某路段时,与正前方的骑着自行车的车某某发生碰撞,两车造成一定的损坏,李某某逃离现场。路人报警和呼叫11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被害人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离案发不到8、9个小时,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车某某不承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紧接,李某某的家属来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委托王平聚律师团队代为辩护。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师团积极会见当事人并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努力寻找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综合全案研究,在李某某已经认罪的基础上,王平聚律师代表团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形。而本案中的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王平聚律师团队的争取,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自首情节,事故责任,逃逸等情节的前提下,对其作出了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对比其他案例和结合该案案情,该判决已是轻判,这是王平聚律师团队不竭努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