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晃校园操场埋尸案,随着DNA鉴定死者确实是举报工程质量、造价的邓世平,行凶者主犯是施工的校长外甥杜少平应该没多大悬念了。但作为案件的另一主角——新晃一中的校长黄柄松是否涉案,仍存在较大悬念。
黄炳松是否涉案从刑事犯罪的理论上大致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杜少平杀人前与黄炳松通谋,那黄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以他的地位及对杜的影响力,他也是主犯;第二种情形是杜杀人前并未与黄协商,杀人后告知黄,黄在无奈之下怕牵连自己,帮助杜毁灭罪证包括出谋划策、掩埋尸体、散布谣言等,那黄构成包庇罪,面临最高十年的刑罚;第三种情形是黄对杜的杀人确实不知情,不构成犯罪。或者事后得知杜杀人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帮助杜,也不构成犯罪。
如果黄真构成杀人罪,他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从犯罪动机和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一个在当地可谓功成名就的校长,在退休前为了外甥的利益或者自己能分得的几十万非法利益,面对尚不紧迫的威胁,以他的精明,采取杀人的极端做法不符合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但杜不同,七八十万的非法利益在当年当地是一笔巨款并很可能是杜能赚到的第一桶金,为了七八十万的非法利益不暴露,他铤而走险是合适的犯罪动机。
黄完全不知情的第三种情形,以他的精明,也是不符合生活常识的。以目前披露的细节来看,笔者冒昧猜测,第二种情形黄某构成包庇罪更符合逻辑。
当然,以上分析的是法律事实,但从刑事诉讼来说,法律事实是一回事,时过境迁有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个法律事实又是另一回事。
即使黄与杜合谋杀人,一般也只会发生两人合谋,杀人的操作都由杜来完成的话,能认定黄杀人的证据就只有杜和黄的口供。如果杜已明知自己罪重刻意保护黄,不招供黄,那就很难对黄定罪。即使杜招供,黄极力否定,杜的供述也将是刑法学上的“孤证”不应被法庭采纳,也很难对黄定杀人罪。两人都承认合谋才能定杀人罪。
如果黄构成的是包庇罪,他与杜的合谋同样存在上述如何举证的问题。当然,如果存在目前家属披露的他现场指挥挖掘机等实质行动的证据,那证明起来就容易多了。
追究黄的包庇罪还有一个程序上的追诉时效障碍。我国对于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个档次的追诉时效限制。因为包庇罪的量刑幅度是最高不超过十年,那现在已经过去16年了,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而不能追究。除非查出黄有贪污受贿等新的犯罪,追诉时效才能从新的犯罪时间算起。
因此,能否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是对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办案水平的一个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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