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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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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关物品夹带弹药,该当何罪?(二)

    时间:2017-03-14 15:53:13 浏览:
    导读: 认定本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关于本罪的对象刑法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罪名和法定刑,因此,正确理解本罪对象的范围,对准确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本罪的对象

    刑法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罪名和法定刑,因此,正确理解本罪对象的范围,对准确定性具有重要意义。枪支也属于本罪规定的武器之列,这里的枪支应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中的枪支范围一致,即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线膛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等。弹药,是指上述武器用的弹药,还包括炸弹、手榴弹等。实践中,走私分子为了便于走私,或逃避责任,往往通过分解武器各个部分,将其零件分批走私入境,经查证属实,仍应以走私武器、弹药论处。

    2、应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这主要发生在携带、运输、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时被查获夹带有武器、弹药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其所携带、运输、邮寄的货物、物品中藏匿有武器、弹药的,不构成本罪。反之,行为人明知其携带、运输、邮寄的货物、物品中藏匿有武器、弹药,不如实向海关申报,企图蒙混过关入境的,应以本罪论处。任何单位和个人,虽然经有关部门批准携带或者进出口枪支弹药,但所携带枪支弹药的数量超过批准的数量,而故意不如实申报的,对超出部分应以本罪论处。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故意由两个部分组成: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意志因素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希望或放任态度,认识因素是指对行为性质及行为事实的认识。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和基础,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就谈不上对行为后果的希望或放任。就走私武器、弹药罪而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携带、邮寄、运输的是武器、弹药,并且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心理。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所携带的物品中有武器、弹药,并且也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这属于事实的认识错误,阻却故意,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走私,只是对走私的对象发生认识错误,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如将武器、弹药误以为是普通货物而走私,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论处,但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在前述案例中,赵某受章某的请托,帮其捎带东西过境,但因为章某欺骗他说是一些土特产,赵某也没有打开查看,因此其主观没有认识到是违禁品弹药。主观上没有认识到是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其客观上自然就无法作出向海关申报的举动,即不存在走私行为,因此,赵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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