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后,被控运输毒品罪的他为何刑期从无期徒刑变为15年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初,史某在所居住县城两次介绍销售了两辆被盗助力车,介绍他人代为销售数瓶他人偷窃的名酒。同年6月,史某伙同他人盗窃小轿车一辆,2012年2月,史某被澜沧县法院判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2012年7月,史某刑满释放。
2012年12月某日,史某携带毒品,租乘一辆桑塔纳轿车,从普洱前往昆明。半路途中被公安边防大队缉查人员设卡查缉截停,当场从后排座位脚垫下一灰色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560克。
经过审理,史某犯运输毒品罪;因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被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013年7月,普洱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史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不满意史某被重判,史某家人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2019年11月,普洱市中院审理了此案,并于2019年12月做出再审判决:撤销史某无期徒刑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该案再审从无期徒刑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中院纠正了原审裁判中对史某构成累犯的错误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是法定从重量刑情节。
史某2012年2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被澜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刑满释放。被法院错误认定构成累犯,是史某一审裁判中被判无期徒刑的重要量刑情节。
而根据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2013年一审时,史某在犯前两个前罪彼时未满十八周岁,其所犯的前罪盗窃罪,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依法不构成累犯;
史某所犯前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认定其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不构成累犯。
普洱市中院原一审判决认定史某构成累犯并因此给予从重处罚属于错误认定,6年后的再审中,错误得到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