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一女子和男友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后,感情升温很快,一起到酒店开房,谁曾想到,竟被人举报进行涉黄直播。原来,张某偷偷在酒店房间内,放置了3部手机,然后约女子到酒店开房,并通过直播非法视频进行牟利。
据了解,有市民在某平台上,看到张某和一名女子的涉黄直播后,向当地公安局举报,称某酒店内有一男一女在进行非法直播活动,希望公安机关能依法查处。结果警方当场抓获一男一女后,发现女子对直播一事毫不知情。
经调查发现,女子和张某认识不久,但已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而且她和张某到酒店开房,只是基于情侣关系,并不知道房间隐蔽处有多部手机对着他们。
而张某交代说,他和同伙李某,一起策划了这起“恋爱陷阱”,他们先是利用其帅气的外表和无微不至的关心,与女子确定恋爱关系,然后通过直播非法视频进行牟利。
案发后,张某和李某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交代说,他们已经这样做了多次。同时,张某的供述,也印证了女子对此事并不知情的事情。
目前,警方以张某和李某二人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女子不知道张某偷偷对两人开房一事进行直播,是否要为此事负责?
刑法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客观上,女子虽然因为张某和李某的设计,落入了陷阱,但她主观上并没有进行淫秽表演的故意,所以不能评价为淫秽表演罪。
其次,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具体到本案,女子对非法直播一事不知情,主观上和张某没有意思联络,所以女子和张某也不是共犯关系,不用为此事负责。
本案应当如何定性?是组织淫秽表演罪吗?
公安机关以张某和李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笔者认为,两人不构成组织淫秽物品罪,而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换而言之,本罪评价的是组织行为,是对组织淫秽表演的犯法人进行的评价和处罚。
笔者认为,张某和李某多次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色情直播、淫秽表演以牟取利益,应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刑法第363条规定,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判多久,需要根据张某和李某的违法所得和传播的次数、造成的影响,以及量刑情节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