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图片自网络,侵删)
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刑事案件不时发生,刺痛每一个民众的心,引发了一波波对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和讨论。出于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部分民众强烈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有部分人对此提议持审慎态度,认为不能通过“一关了之”“一刀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况。可以说,两种态度都有道理,只是表明了在矫正,处理此类犯罪的不同的侧重点。而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下调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需慎重。原因在于:
其一,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以惩治具有严重社会恶性,故意心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为主。对过失心态导致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惩罚,是例外。主观恶性大小在刑法定罪量刑体系中是司法机关重要的考虑因素。这可从对“过失之王”交通肇事罪的入刑及量刑规定中可见一斑。
其二,未成年人特定的生理特征和心理特点,即便近年来由于营养和科技的进步,导致未成年人在生理及心理上显得成熟,但不可否认,出于“身心发展危机期”的他们,仍然处在诸如情绪不稳,心理承受力低,意志薄弱,难于应付挫折等问题,在此心理状态下做出的危害社会危的刑事犯罪行为,简单的“一关了之”也非良策。
事实上,不时出现的低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恰恰说明了我们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出现了漏洞,更需要根据生活方式的转变,社会的发展,调整我们教育孩子的方式和方法。刑法惩治,仅是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不适宜过分倚重。
此外,根据矫治青少年犯罪的特点,考虑加强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加强对受害人获得及时救济赔偿的执行。这两个方面更应在我们立法者及司法机关优先考虑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