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全国热线
全国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用案例分析走私罪的既遂和未遂

    时间:2015-07-03 20:22:57 浏览:
    导读: 甲是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某日来大陆探亲,用自身携带的大量货币,在亲戚附近的地方收购了500克黄金。甲将黄金融化成片,藏匿于自己的

      甲是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某日来大陆探亲,用自身携带的大量货币,在亲戚附近的地方收购了500克黄金。甲将黄金融化成片,藏匿于自己的包包内,欲打算带回香港。在路过深圳一关口时,被工作人员查获。对甲运输黄金到境外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既遂呢?

        在我国的《刑法》中没有阐述什么是既遂但是阐述什么是未遂,但是法庭在判决时必须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是未遂还是既遂。既遂和未遂的区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是律师为当事人辩护的一个关键点。

        所谓既遂,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意识形态的支配下完成了犯罪的目的,实现了所有的犯罪要件。所谓未遂,就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相关的犯罪要件。

      对于走私罪而言,相关的既遂和未遂标准的制定应该是看具体的情况来分析。如果走私分子是为了瞒关,即藏匿走私的物品悄无声息通过关口的行为。对于瞒关则要看他有没有成功的逃避海关的监管。如果成功了逃避海关的监管则是既遂,未能成功的逃避海关的监管则是未遂。对于绕关而言,看是否成功的将货物运出关外或运进境内。若是运出了境内或运进了境外则是实现了走私的目的,应该是定走私罪的既遂。对于未遂刑法则有相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未遂犯罪,需要有几个前提条件需要注意:

      (一)必须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否则不能构成未遂。所谓着手实施是指实行了犯罪行为,而仅仅是思考或者是脑海中部署,这些都不构成未遂。

      (二)必须是意志意外的原因。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看以“意志”,前者是“想而不能”即想完成犯罪但是无法完成;后者是“能而不想”即可以完成犯罪,但是不想去完成。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属于瞒关走私的行为。甲违反海关规定,企图通过瞒关把黄金运送出境,逃避海关监管。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走私行为。对于瞒关行为的既遂和未遂主要是看是否将走私物品带出境或带入境。对于本案中甲的行为,是没有把黄金片带出境内,所以对甲应该以走私贵重金属的未遂犯来评价。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