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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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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要合法债务 也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时间:2019-05-29 09:59:58 浏览:
    导读: 绑架罪 限制人身自由 合法债权 非法拘禁罪


    【基本案情】

    2015年,陆某因帮姚某代还25万元购车余款产生债权,后多次向姚某索债无果。2017年8月10日17时许陆某伙同李庆、廖某将姚某带回广元县非法限制姚某的人身自由。期间,陆某伙同李庆、廖某,从李庆租住的房子将姚某拉至县城高速路桥下一修路的地方进行殴打并逼迫姚某还钱,陆某用脚将被害人姚某踢倒在地,李庆用针扎被害人姚某,用钳子夹被害人手指。后来,广元县公安局民警在广元宾馆将被害人姚某解救,至此,被害人姚某被非法拘禁50小时许。

    案发后,被害人姚某对本案所有被告人表示谅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陆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说法】

    深圳专注刑事辩护的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

    1.陆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以及其他非法要求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索财型绑架和人质型绑架。索财型的绑架罪与索财型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存在债务关系。即: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本案中,陆某与姚某存在债务关系,陆某伙同是为了索债而采取了非法控制姚某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其还债。故陆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2.陆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人身活动的自由。客观构成所实施的是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刑法238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故本案中陆某伙同李辉为索取债务拘禁扣押姚某的行为符合本罪构成,构成非法拘禁罪。

    3.陆某伙同李晖、李庆、廖某等人拘禁并殴打姚某,属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陆某具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故系本案主犯。陆某以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陆某当庭认罪态度尚好,且案发后姚某对陆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陆某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姚某,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所有量刑情节,法院最终判处陆某一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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