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甲,男,山东省沂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沂南县。2014年7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提起公诉
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27线由南向北行驶中,与顺行的李某乙驾驶的自行车相刮撞,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肇事车辆逃逸,于次日7时许,到交警大队投案。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6.5万元,并取得谅解。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对案件做了法律分析
1.本案中李某甲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符合刑法规定。但是李某甲在发生肇事以后,驾车逃逸,这个逃逸情节让其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从第一档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升格为第二档,即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李某甲在交通肇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另外,李某甲在逃逸后次日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行为。且在审判庭上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并适用缓刑。故对李某家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虽然这起交通事故悲剧造成一人当场死亡,李某甲也存在逃逸行为,但被害人是当场死亡,而非李某甲的逃逸导致的死亡,故对其量刑不适用交通肇事罪第三档,即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