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林小某,女,1998年出生。贵州人。初中文化。2018年5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小某伙同张某、某谭、某赵1、赵某2、段某经事先商量,到广州番禺某民宅采用扇巴掌、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汪某,逼迫汪某脱光衣服并下跪道歉,同时以污秽性言语、行为侮辱汪某,还用眉笔在汪某脸上乱画。期间,林小某等人对上述行为用手机拍摄并将相关视频上传至微信群。整个过程持续2个小时左右。案发后,林小某等人已赔偿汪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张某等人案发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林小某于2018年5月15日晚上公安局自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林小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说法】
深圳专注刑事辩护的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法律关系:
1.林小某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本案中林小某伙同他人用扇巴掌、污言秽语、拳打脚踢、拍裸照且拍摄视频上传到微信群的方式侮辱被害人,其行为符合强制侮辱罪构成要件,构成强制侮辱罪。
2.林小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林小某虽然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但其并未交代自己的主要罪行,此后在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再交代,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上,林小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3.林小某不适用缓刑。根据刑法规定,强制侮辱罪有三个加重情节:聚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恶劣情节,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林小某聚众侮辱被害人,应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于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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