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影视传媒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人的赵某,猥亵2名未成年女孩及自己公司5名员工,最终获刑2年。这个强制猥亵案让演艺界“传说”中的“潜规则”清晰展示在民众眼前。
从判决书中可知,2020年4月至5月,赵某在上海其影视传媒公司内,以影视“潜规则”等为由,强行对未满18岁的李某某及未满16岁的董某进行猥亵。期间,还对公司员工曾某某等5人实施一般猥亵行为。
法院据以认定赵某构成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事实,是赵某猥亵李某某及董某两个未满18岁女孩。而赵某猥亵公司5名员工的行为,定性为一般猥亵,作为量刑情节。
那什么是猥亵?一般猥亵与强制猥亵的区别是什么?构成强制猥亵罪中的“强制”如何理解?
猥亵是对身体特别是私密部位(如女性的胸部、臀部、下体等)的接触。
强制猥亵则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女性不能抗拒,或者对女性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恐惧、压制,使女性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猥亵行为。
本案中赵某以成为演员要“潜规则”等为由相威胁,而2名被害人未满18岁,社会生活经验不足,缺乏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意识和应对能力,面对赵某的“潜规则”等侵害理由无从反抗,此种情形符合强制猥亵罪中对“强制”的要求。
强制性体现了被害人对性意愿的违背。因为强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和胁迫。只要行为人在实施猥亵行为时被害人难以反抗即可,并不要求被害人完全丧失反抗的可能性。#我做女性权益维护官##传媒公司老板猥亵7名女性获刑2年##上海头条#
需要明确的,是构成一般猥亵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将受到行政处罚;只有用强制手段实施猥亵,才构成强制猥亵罪。
但也并非所有强制猥亵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罪。刑法对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中,虽然未规定达到“情节严重”的要求,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行为视作为犯罪。
案件中的赵某以“潜规则”为由,实施了侵害未成年女孩及多名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除了影视圈,社会社会生活中很多圈层都流传着“潜规则”一说。所谓的“潜规则”,相对于“明规则”而言,指某些看不见、明文没有规定,却又在一定范围内被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一种规则。
但无论是什么“潜规则”,若打着“潜规则”旗号,实施的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侵害女性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人都可以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尊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留言区留下你的看法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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