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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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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成年人围殴1少年致1人被反杀,少年被判10年一案的几点疑问

    时间:2021-08-25 17:25:04 浏览:
    导读: 那少年是否构成无限防卫?回答是肯定的。

    2020年5月8日,江西永新县人16岁少年吴某与朋友肖某在安福县某宾馆房间碰面。一起呆在房间的,还有肖某叫来的两个女孩。当晚,两个女孩外出宵夜,遭遇陌生人王某搭讪,两女孩拒绝并返回4人聊天的房间。
     
    王某也住在同一宾馆,被拒后非常不服气,他查询到两个女孩入住的房间号后,伙同3名同伴上前敲门。吴某打开房门,告之敲错了。
     
    认为丢了面子的王某联合三人并拨打电话请朋友朱某、李某前来帮忙。2人赶到后,王某等8成年人再次怒气冲冲前去敲门。但是屋内以静默回应并未开门。王某就到宾馆前台拿了一张备用房卡打开了房门,8人手拿匕首和柴刀冲进吴某、肖某及2女孩所在房间。
     
    蜂拥而入的众人对吴某辱骂、扔鞋、拳打脚踢,慌乱之下吴某抓起屋内水果刀,对围殴者乱刺。王某等人面对少年反抗有些惊慌,随身携带的柴刀也吓掉了,吴某捡起柴刀威胁王某等人离开,双方走至走廊楼梯处吴某收手。
     
    而吴某对王某等人挥水果刀过程中,导致2人轻伤,1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以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随后检察院提起抗诉。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笔者认为,少年因正当防卫却被认定构成2个罪名,获刑10年,这个有罪判决值得商榷。
     
    先说少年为何不构成特殊防卫的疑问。
     
    法律为鼓励公民能勇于反击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规定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为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侵害,公民可以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办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就是正当防卫制度。
     
    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5个必要条件,其中之一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否则就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还在第20条第三款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也称无限防卫制度。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回到案发当时,首先发生了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即王某纠集8名成年人用宾馆总台的钥匙打开房门,强行闯入围殴16岁少年;其次,在面对随行人员中有人拿拖鞋扔到其头上,还有人将其打倒在床上,少年才在慌乱中抓起水果刀朝围殴的众人乱挥,这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再者,面对来人手持匕首、柴刀,辱骂及殴打,男孩挥刀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来者的不法侵害。这是男孩在进行正当防卫。
     
    那少年是否构成无限防卫?回答是肯定的。
     
    在宾馆房间相对狭小的空间里,8个成年人围殴1个未成年男孩,可以认为王某等人对男孩的人身安全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再考虑到案发时的人数对比,王某等人所持的匕首、柴刀等凶器的具体情境,不难得出王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已然符合刑法对“行凶”的规定。
     
    因此,少年针对王某等人的行凶行为采取防卫行为,满足无限防卫的适用条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常会犯一种“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只要事件一方有人员伤亡,另一方很难被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我们的法律更应当坚决秉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根据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把握防卫的限度要求;而非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处在被侵害应急状态下的防卫人。
     
    此外,法院认定男孩构成聚众斗殴罪也有待商榷。
     
    首先,在1人被8人围殴后,少年挥刀刺伤围殴者,并捡起对方掉在地上的柴刀,威胁王某等人离开,双方走到走廊楼梯处少年收手,这整个过程的性质应遵循一个判断,即少年遭遇不法侵害并进行防卫行为,而不应被割裂成防卫加聚众斗殴两个行为。
     
    其次,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也意味着对聚众斗殴犯罪行为的量刑,应适用转化型规定,而非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

    对正当防卫认定的难点,你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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