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辅警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判13年罚金500万的判决引发民众热议,然而新传来的信息是,连云港中院拒绝了女辅警家属委托的律师,称为其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许某家属的发声再次引发了民众的关注和质疑。
笔者认为,被羁押控制的被告人,若被办案机关要求接受法律援助律师从而拒绝其家属委托的律师,此安排是变相剥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是一种侵害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为。
首先,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律师辩护与法律援助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这是两种法律安排,而个中辩护效果有时可谓天壤之别。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没有经济条件的被告人,由国家出钱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国家会拨款提供补贴支持法援律师。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
但是法律援助的律师和家属委托的律师,仍然有本质的区别:第一是付出的精力是不一样的;法律援助的律师,国家支付补贴几百元承办一个案件,是没有动力像委托律师一样去付出同样的时间和精力的。
第二是一般情况之下,两类律师的专业水平也有差异。法律援助指派的律师很可能不是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很可能也是年轻的律师;而委托的律师,家属会选择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资深律师一般而言没有时间去做法律援助的案件。虽然有的地区会安排资深律师承担一些法律援助案件。
当然,法律援助的律师也有水平很高的,责任心很强的。但总体而言,对敏感案件,引发民众关注的一些案件,不能否认,只有外地高水平律师,才会敢在法庭上与控方进行真正的争辩。而司法机关指派的法援律师,也会顾虑司法机关的面子而发言有所顾忌,因此辩护的效果肯定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其次,办案机关拒绝被告人委托律师,里面很难说不存在某些有碍公平的考虑。笔者本人就承办过一个很敏感的案件,当时央视及各大媒体做了大幅的报道。当日下午去被告人时谈得很好,第二天上午,司法机关就通知笔者说被告人已经解除对我的委托了。如此快且没有理由的态度转变,可想而知并非被告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被告人被公安机关羁押,被控制的情况下,能否有真实表达自己意愿,选择哪一个律师,是存在疑问的。
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做才能很好维护被告人的真实表达意思的权利?
方法是有的。我们都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面对许某家属委托律师被法院拒绝,而被羁押的被告人的真实意思无从探知情况下,面对这样一个制度漏洞,只有大家积极关注,呼吁,才能真正令有关部门停止侵犯,或者说保障被告人真实表达意思的权利。
从制度安排上,有关部门应该允许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去会见被告人,让被告人与其当面交流表达。而不能只是传出一个话来,说被告人拒绝家属委托的律师辩护。
当然,我们没有制度说不允许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相反,在被告人面临可能会被判处无期或者死刑,或者在一些因存在争议或证据问题的复杂案件,而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我们的司法机关必须给被告人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以保障其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