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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梦里不知身是客:离开家乡,他染上毒品,并开始贩卖毒品。
和广袤大地上的千千万万个想改变自己命运的农家子弟一样,不能继续在学校读书实现心中抱负的,就只有离开家乡,到外面的世界去寻找机会,希望闯荡出一份新的天地。这一段生命历程充满了波折坎坷,或许也会有沉沦,迷路歧途。
小林,甘肃人,99年出生,父母都是农民,初中文化。在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前,在一家娱乐城工作。认识了毒友A,并开始吸毒,同时也找A拿毒品,在网络上贩卖。
在小林的父母慕名前来委托我们团队介入提供帮助时,小林已经被羁押了一个星期。办理了委托后,我们迅速案赶往看守所会见了小林,了解更多的情况。
二.贩卖80克甲基苯丙胺,麻古50粒出现在办案机关的起诉意见书里,这个情节被法院认定的话起刑点是15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期至死刑。
在起诉意见书里,办案机关为小林的三个行为定性,认为其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1)2018年起从A处购入甲基苯丙胺80克,麻古50粒;2)2018年8月,小林通过他的微店贩卖甲基苯丙胺0.83克给刘某;3)案发时,在小林身上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94克,吗啡2.82克;
毒品案中,毒品数量是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根据法律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1)行为的定性被法庭认定,对小林的量刑起刑点将是15年有期徒刑。
我们仔细梳理了现有的证据,发现1)行为定性只有同案犯A及小林的供述,双方的供述还存在较大明显出入,而无毒资、交易方式、交易地点等详细情况的证据能证明小林有从A处拿了这一单毒品,且全部通过小林开设的网店贩卖出去的事实和证据。显然,根据存疑原则,应不予认定。
如果这个行为定性被否定,那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小林的量刑就很可能落在第二档,7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对于3)行为的定性,从我们查询的大量的案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看,对于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的过程中,没有证据能证明其系为了将毒品实施贩卖等其他犯罪行为,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的立案标准数量,应定性为持有。而从小林身上缴获的毒品,他供述是用于自吸,证据并不支持小林将该11.94克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故我们希望说服办案机关将此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
三.孜孜不倦,不断论证,从证据规则出发,我们成功说服了办案机关改变了1)行为贩卖80克甲基苯丙胺,麻古50粒的定性,最后法官把量刑起点从15年降至7年。
根据充分的法律论证和事实依据,我们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多次找到办案人员亲述我们的意见,经过我们的耐心和有理有据的沟通,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我们的建议,拿掉了1)行为这一个贩卖情节。贩卖80克甲基苯丙胺,麻古50粒,这个情节被法院认定的话起刑点是15年有期徒刑。遗憾的是,办案机关维持了3)行为的定性。
庭审中,结合现有证据,我们提出了从犯、特情介入、犯罪未遂、毒品数量认定有误、初犯,社会恶性小等6大辩护要点,引起法庭高度重视。小林最终判处有期徒刑7年,为该刑档的最低刑期。小林的父母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对我们团队律师的用心工作十分感谢。
而对年轻的小林而言,在努力改变命运的过程里,交友不慎,误入歧途,对他自己,对其父母而言都是无法回避的心痛。惟愿他能从这个刑罚处罚中吸取教训, 走好今后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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