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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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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时间:2022-12-06 18:56:19 浏览:
    导读: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全面展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财富急剧增长,经济犯罪日益增多,对企业经营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重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全面展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财富急剧增长,经济犯罪日益增多,对企业经营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面对经济犯罪日益高发的严峻形势,企业和企业家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避刑事法律风险,显得比过往更为必要。

    在当前形势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理论与实践的整理工作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越发重要。实践证明,科学的、具有前瞻性的理论指导是巨大的生产力,能够以不变应万变,极大地提升企业和企业家的软实力,实现工作效能的“无增长改善”。

    换言之,企业及其决策者只有把对刑事法律风险和风险管理的认识从零散、部分上升到系统、全面,才有可能使那些可以管理控制的刑事法律风险从桀骜不驯变得运筹帷幄,而那些不可控制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将随着认知的系统化而使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一、民营企业家最容易触犯的刑事风险有哪些

    (1)融资类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2)欺诈类犯罪,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3)贿赂犯罪,如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4)非法经营类犯罪,如非法经营罪;(5)挪用类犯罪,如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6)涉税类犯罪,如逃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7)侵吞资产类犯罪,如(民企)职务侵占罪;(8)事故类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污染环境罪;(9)制假售假类犯罪,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针对虚假纳税、逃避纳税等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补缴税款并已受行政处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吗

    不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规定,将刑法第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依据该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已经客观上补缴了税款,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五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即便是补缴税款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现在大多数企业会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融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如何警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有以下行为,将会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如果是企业高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即万元以上的;高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构成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会面临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风险。故若企业在采取向社会融资时应谨防上述的行为发生。

    四、企业高管随意从企业挪用资金有什么风险

    现实中很多企业家自认为企业是自已一手操办的,企业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企业家往往随意从企收的账户当中挪用资金用于自己家庭的生活开支或者借给亲朋好友使用,这样的行为将使企业家们面临极大的刑事风险。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对企业家或高管们挪用资金的行为处罚是非常严格的,挪用本单位资金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或挪用本单位资金以上6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五、企业设立时提交虚假材料会有什么风险

    对于现实中很多企业在设立时因不符合相关的要求,往往会提交虚假材料。针对这样的行为,如果一旦被查出,首先是要承担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惩罚,如果造成严垂后果的还要承担刑事贵任。

    公司法第1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余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针对现实中出现的从企业的注册资本中抽资行为,如何防范抽逃注册资本罪的刑事风险

    现实中如果企业家没有做任何的风险防范,而直接将企业的注册资本抽回的话,将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企业家在撤资时提前做好以下措施。则可以大大降低该刑事风险的发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如果是自然人股东,最好是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之间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并约定借款利息,如果股东为企业法人,则通过银行进行委托贷款,并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依据借款协议公司向股东支付款项,这样可以形成规范的财务记录,达到合规的目的。从而避免直接抽资的风险。

    七、公司高管应如何防范经济犯罪,企业应从哪些方面改进

    公司高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刑法的规定;高管人员应转变经营观念、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素养;完善公司董事会结构,鼓励建立大股东问责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大防范违法经营风险资金的投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帮助公司及高管排除法律风险。

    八、股东占有自己出资企业的财产不还,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构成。股东占有企业的财产,虽然有部分是自已出资形成的财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出资后,股东的出资已转化成企业的财产,不再是股东个人的财产。如果此时股东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不还,则就构成职务侵占罪。

    九、企业家针对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如何做好家庭的安排

    建议企业家在企业经营良好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时机,将企业的盈利进行股东分红,该分红款可以用成年子女作为委托人,企业家夫妇和子女均作为受益人设立一份家族信托,以防万一日后出现企业经营不善,能用信托受益财产保证家庭的优质生活。

    十、如果是单位构成犯罪,个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具体实施的犯罪。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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