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刑事合规新形势
税务刑事合规,是企业税务合规和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融合、碰撞的产物,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一方面,税务刑事合规针对的是涉税刑事犯罪这一税法和刑法的交叉领域,典型的包括逃税、虚开、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
另一方面,税务刑事合规贯穿于提起公诉前的全流程。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税务刑事合规要求企业做好涉税犯罪刑事风险的事前预防和管控,避免触犯刑责。在企业已经实施了涉税违法行为,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包括税务稽查、公安侦查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税务刑事合规侧重于对税务处理结案、不予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可能性的审查和研判。
在税务刑事合规新形势下,企业应当积极响应,构建税务刑事合规制度,完善企业涉税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各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也要深刻理解企业税务刑事合规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行政、司法职能,将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涉税犯罪领域落到实处。
(二)企业合规制度建设
2018年11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
两份文件出台后,企业合规的热度迅速攀升,从纵向挖掘来看,不仅央企、“走出去”企业对此非常重视,其他国企、大型民营企业也开始策划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制度内容涉及到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其中,税务合规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从横向发展来看,除各发文单位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参与到企业合规制度建设中,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了刑事合规的概念,将企业合规引入涉企刑事案件办理。
(三)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指出,“一方面,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另一方面,也要有力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反映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的积极响应。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个基层检察院率先部署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分别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临沂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其后,浙江、辽宁、江苏、深圳等各地检察机关也陆续开展相关工作,发布了一批地方政策文件,包括:《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关于印发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与企业合规在政策精神上不谋而合。
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上述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赴江苏调研,在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实地了解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进展,并召开座谈会,详细听取了相关情况汇报和企业意见建议。自去年3月被确定为第一批试点单位以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建设了企业合规法治护航中心,积极探索开展企业合规检察监督,将单位合规体系建设情况、企业责任人合规表现等纳入起诉必要性和量刑考量情节,逐渐将合规建设从企业违法犯罪“事后合规”向“事前合规”推进,共办理企业犯罪相关案件86件,其中紧扣职能推进企业合规建设16件,全流程办理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案件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