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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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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情况构成受贿罪

    时间:2019-03-23 15:25:30 浏览:
    导读:   哪些情况构成 受贿罪   (一)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所以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首先要

      哪些情况构成 受贿罪

      (一)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所以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首先要认识到行为人具有职权是前提,其行为必须是由于其职权的影响。如果不是在由于其职权的影响而接受他人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是受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便利,即行为人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对某项公共事务的主管、管理、负责、监督、承办、协办等权力。在这种形式下,行为人直接利用职权亲自或命令、安排下属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构成受贿罪。

    2.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行为人间接地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请托人利益。也即 刑法 第 388条中的规定的“便利条件”。“本人职权”是指在行为人职务范围内,并能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制约或者施加影响的权力,其中不包括直接利用本人掌握的职权。“地位”,是指行为人所在的领导地位,在领导身边工作(例如秘书)或者担负的特殊工作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如组织人事方面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形成的影响力。

    “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是职权或地位所表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影响,而不是如同第385条规定中利用职权的便利强调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本身。这种影响作用是基于行为人职权和地位而形成的,同时并不表现为直接在请托事项上的干预权力,而是在其他事项上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和影响,诸如在请托事项以外的管理关系、监督关系、工作协作关系、争优的评定关系、人事调动关系等。无论怎样都要与一定的职务联系,如果单单是在工作中形成的朋友或人情关系就不能属于这种影响作用。而如果不与一定的职务相关,也就不能反映出受贿罪的本质,不能反映出受贿罪的客体所在,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可以定义为利用本人实际掌握的基于法律或者授权而形成的权力,并由此而形成的影响,而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职务活动能够产生意志性的干扰,而后者如果不接受这种干扰,就会为本人带来某种不利后果的情形。

    “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行为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职务,如果是利用以前的职务所形成的影响,不属于第388 条所说的情形。其二,行为人接受请托时是否表示要通过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三,行为人在委托、要求第三人时是否以自己所拥有的职权或地位影响第三人,其四,第三人在承诺、接受、完成行为人的委托事项,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基于行为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影响,还是基于一种纯自然人的关系。其五,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单纯的亲属,朋友关系。

    (二)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1.“收受他人财物”

    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以许诺或者实际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被动地接受对方给付自己的财物。收受贿赂的基本特征在于行贿人给付财物的主动性、自愿性和受贿人接受他人财物的被动性。就行贿人而言,主观上是为了通过给予受贿人财物从而换取某种利益,主动地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就受贿人而言,是在他人主动给付的前提下接受财物的。

    在实践中,对于下列两种情形,应当认为不构成受贿罪:第一,没有据为己有故意的收受。在有些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收到了行贿人财物,而且出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的返还,但是通过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 占有 这一财物的意图。对于这种情形不能认为构成受贿罪。理由在于:从受贿罪的本质来看,就是“以权换钱”,如果行为人本身并没有通过掌握的权力换取财物的意思,即便一时控制了财物,但是并没有想完全享受财物可以带来的利益,就不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第二,对财物的贿赂性质并不明知的收受,不能认定受贿罪。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分析,行为人对实际上收受的财物的性质缺少对行为性质的明知,从理论上讲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进而阻却行为的故意,由于受贿罪不能由过失构成,所以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形下,不构成受贿罪。当然,行为人发生这种认识上的错误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可以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上予以考察。

    3.“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什么样的利益?是不是要求得到实现?这里的“利益”包括合法利益与不合法利益。具体说来,对于索贿情形的,不管行为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的两种情形),都构成受贿罪,因为这种情形的受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对于收受财物的,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包括合法利益与不合法利益两种。但是对于间接受贿罪中利用自己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则只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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