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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在2017年走出了一波荡气回肠的“牛市行情,”直接催生了更多虚拟货币玩家的投资热情 与极高的参与度,只要有加密货币相关的重大新闻传出,都会成为比特币日常大幅波动的催化剂。很多投资者热血上涌,兴奋难耐。已经进场的继续追加投资,希望收获更大更甜美的财富果实。而还未“上车”的投资者,哪怕其实他自己并不了解“比特币”究竟是什么东西?是如何交易的?也不能阻止他“跑步进币圈”的决心和步伐。赵某东就是这样一个投资者。他对比特币的了解,就是一个妥妥的外行人。这没有关系,只要手中有钱,可以请别人帮忙,买矿机挖币,赵某东就找到了老D。
老D不老,88年出生,大学学历。老D答应帮赵某东操作此事, 利用赵某东想尽快挖币的热切心理,和对他的信任,三番五次称有挖比特币的矿机,让赵某东先后将货款59.8万元直接打入打到其提供的赌博网站的账户中用于赌博。在赵某东多次向其催要后,老D不接赵某东的电话、不回复其信息,致使赵某东遭受巨额财产损失。报警后,警方很快控制了老D;侦查完毕后,公诉机关对老D提起了公诉。
经过法院审理,老D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一、那么,被告人老D 为什么构成了诈骗罪?
1.从诈骗罪主观方面看:
赵某东多次向其催要后,老D不接赵某东的电话、不回复其信息,致使赵某东遭受巨额财产损失。被告人老D的上述行为,反映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2.从诈骗罪客观方面来说:
刑法上的诈骗行为有5步:(1)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2)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3)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回到本案事实分析:首先,老D实施了欺骗行为。刑法中的欺骗有两种方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当赵某东向其打货款时,老D一方面隐瞒了其长期沉迷于赌博欠下不少钱的现况,将赵某东打款的账户其实是赌博网站的账户,其将该部分货款用于赌博的真实目的,另一方面,其隐瞒了其根本没有比特币挖矿机的现货,也没有将该笔货款用于去寻找比特币挖矿机的货源。其次,被告人老D利用了赵某东对其的信任,被害人赵某东对老D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对他的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第三,老D取得了被害人59.8万元的财产。老D在占有被害人赵某东的财产后,将该部分钱用于赌博,被害人实际遭受了财产损失。综上所述,老D在骗得资金后,将其资金全部用于赌博,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故被告人老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二、老D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我们看看本案中,首先,被告人老D与被害人赵某东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也没有口头正式约定,其次,被告人老D利用赵某东对其的信任,将赵某东支付的货款直接打入指定的赌博网站用于赌博。完全不符合于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常见情形。故,被告人老D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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