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湖南株洲人,1981年10月2日生。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2日15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黄某某驾驶将伪基站设备伪装成车载音箱的小汽车沿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一带游弋,途中利用伪基站设备截取区域内手机用户信号,从而向区域内手机用户发送诈骗短信。民警接到举报后,根据无线电监测在福田区某路口当场将陈莫某,黄某某抓获,同时查获其驾驶的车辆及车上的伪基站设备。经鉴定,车上查获的设备有“伪基站”相关功能。经统计,区域内受影响用户数22096人次,通信中断时长累计180分钟。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某与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表示承认控罪,称受他人雇佣、指使携伪基站设备发送信息,设备放在车后排,被抓获时设备在通电状态,但没有运行;陈某某是其叫来的;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认罪,但称不知道黄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信息,只是跟着一起出来玩。
辩护人辩护意见:1、黄某某利用陈某某开车而参与到本案中,不足以引起陈某某的合理怀疑,也不存在工作职责上的注意义务,陈莫某被蒙蔽,不存在过失,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伪基站对移动公司客户影响统计说明》、《伪基站对移动工地的损失说明》缺乏真实性,不能证明本案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陈某某无罪。
争议焦点:是否构成犯罪?
处理结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结伙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应予以惩罚。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准确认定被告人通过截断通信线路的方式导致通信线路的方式导致通信中断的用户人数及时长达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罪标准,故对指控的罪名依法予以变更。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评析:
作为陈某某的辩护人,基于案情的基本情况,辩护律师采取了为其作无罪辩护的方案。虽然判决结果最终还是认定陈某某构成犯罪,但已经将量刑降到了最低。这对被告人及其家属来说,已是很满意的结果。这说明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没有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