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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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介绍:
特殊疾病医保患者A于2015年死亡。A同室病友周某告知A的丈夫保某,说A的医保卡可以继续使用。周某以每月支付900元,说服保某将A的医保卡交由自己刷卡买药。随后两年时间内,周某与妻子英某持A的特殊疾病医保卡在定点医院虚开特殊疾病药品后倒卖获利,经依法鉴定,共骗取医保基金262140元。
保某,周某及其妻子英某被公诉机关公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主动退交赃款262140元。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
1. 英某何以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两高对诈骗罪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故本案中,英某伙同其丈夫周某,已故病人A的丈夫保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26万元,数额巨大,根据两高的解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何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英某为何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本罪是归类于刑法分则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打击的是侵犯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
英某之所以不构成本罪,在于英某的行为是经其丈夫周某授意后持死亡人员A的医保卡刷卡买药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周某及保某合谋实施诈骗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并非转移隐瞒诈骗犯罪所得,也非阻碍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故英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英某被判处缓刑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2条,不能退赃的应从严处罚;第20条,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英某三人共同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26万,数额巨大,不符合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但英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英被认定为从犯。综合英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最终给予其缓刑的从轻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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