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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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之一: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继而占有对方财物。
01 基本案情介绍
2016年10月,红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与大方农副产品公司段经理签订了豌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大方公司向红X公司销售豌豆,并按红X公司要求交货到指定地点,马某检验合格后先支付此批货款的60%,尾款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合同签订后1个月,大方公司向马某指定的地点总共发出价值198万元豌豆。
马某将大方公司段经理发过来的豌豆全部变卖,货款被马某用于红X公司日常开销、偿还公司债务及支付职工工资。
按照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约定,马某应在2016年12月前结清豆款,但马某分五次支付段某黄豆款43万元,至案发前还有155万元黄豆款未归还。
本案经过一审审理,马某被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马某不服判决,在上诉期间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没有更改马某的罪名,但减轻了马某的刑期,将马某的刑期由6年变更为4年。
02本案何以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是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而客观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故意。而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一种内心状态,无法直接观察得出,实务中,通常是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判断。譬如,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或者用小额支付货款的方式,获取对方全部货物后,变卖所有货物,欠下巨额货款无法偿还。
本案中马某与被害公司段经理签订198万的豌豆采购合同后,以支付部分货款为假象,在骗取段某全部货物后,变卖了全部货物,用于满足红X公司的日常开销、偿还公司债务及支付职工工资。并且在合同到期后有155万元的巨额欠款无能力偿付。
故法院最终未采纳马某的行为仅为经济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而认定马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03 合同诈骗罪中2点罪轻辩护思路
一审中,马某被法院认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未对其判处罚金。
二审中,马某的刑罚由6年有期徒刑减轻为4年有期徒刑。原因在于2给辩护思路被法院采纳:
之一:本案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合同诈骗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必须注意以下条件:一是合同诈骗犯罪意志的单位性,二是利益归属的单位性。本案中马某作为红x贸易公司法人代表,且签订合同时是以该公司名义,并且骗取的货款也主要用于单位的日常支出、员工工资的发放,公司债务的偿还。这个行为体现了单位的意志性及利益归属的单位性,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单位合同诈骗,在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上,与个人标准不同。个人合同诈骗金额5万元以上,所处刑罚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单位犯罪的认定金额是150万元以上。故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单位负责人的刑罚相对于个人犯罪,犯罪金额提升,而量刑是相对较轻的。
之二:二审审理期间,马某的朋友与被害人段经理签订了代为偿还大方公司153万元债务的协议,并取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这体现了马某真诚悔罪的认罪态度,属于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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