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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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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时间:2014-02-18 11:39:44 浏览:
    导读: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者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如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者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客观方面有两个特点:(1)聚众行为,即首要分子纠集多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聚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者教学、科研无法进行;(2)造成严重损失。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

    3.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通过聚众闹事,给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施加压力,从而实现自己某种无理要求的动机。

    认定本罪时,应当把本罪和群众合法的游行、抗议、请愿活动区别开来。如果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行为不满,聚集起来到有关部门示威、请愿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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