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全国热线
全国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从失恋女生在网上约饭后的表演看敲诈勒索罪的三类认定标准

    时间:2021-05-17 16:15:01 浏览:
    导读:   4月13日,上海浦东某派出所接到一女声电话报警。民警赶到酒店见到了房间中报警的在校女学生。据她说:自己失恋后想找个人陪伴,就在网

      4月13日,上海浦东某派出所接到一女声电话报警。民警赶到酒店见到了房间中报警的在校女学生。据她说:自己失恋后想找个人陪伴,就在网上发信息约饭。随后李某与自己私聊,并约自己吃火锅,席间两人喝了酒。饭后李某着急地带自己前往附近酒店房间,继续聊天。没想到李某会对自己图谋不轨,愤而求助警察。然而随着李某的到案,警方调查了女生的相关信息及酒店视频,事情出现反转:据李某看来,他和约饭女生之间发生的一切都是你情我愿,并不存在强迫。女生喝酒时依靠着自己一直说很累想休息,并提议去酒店。两人到了酒店,女生接了一通电话后,暧昧态度忽然变化,并以李某要侵犯自己为由报警,但只要李某出3万元可以私了。而根据警方调查发现,该在校女生信息中有40多次开房记录。真相如何?

      报警的在校女生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女生在酒店时的电话通话者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共犯?来看看敲诈勒索罪的3类认定标准:

      1.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敲诈勒索罪采取的“金额+情节”立案标准:具体而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如下7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下浮50%确定。

      这些情节包括: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上述相同的7种情形,数额“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80%的,分别认定为本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除了涉案金额,“金额+情节”,敲诈次数也被列为认定标准之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构成“多次敲诈勒索”,以敲诈勒索罪立案处罚。

      4.实施敲诈勒索后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具体是指: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如下4类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这四类情形包括: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涉案的“失恋女生”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与之电话合谋的通话者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共犯,根据案件查证的事实及证据,会得出判断。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及讨论。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微信截图_20210517161541.png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