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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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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最美警察多次收受贿赂看受贿罪的客观表现

    时间:2021-04-27 18:29:47 浏览:
    导读:   湖北省蕲春县。2011年“黄冈最美警察”,曾任派出所所长,巡特警大队队长的黄某,从2011年到2019年的每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期间,接

      湖北省蕲春县。2011年“黄冈最美警察”,曾任派出所所长,巡特警大队队长的黄某,从2011年到2019年的每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期间,接受其辖区内某KTV老板吕某每次1000元或2000元13次共计1.9万元的贿赂,作为“关照”其正常营业的回报。此外,黄某还强行要求以情人张某的名义在吕某经营的KTV占有10%的干股。自2014年到2018年,吕某给张某银行卡内每月转账4000元,共计17.6万元。随着吕某生意做大,黄某又提出在其另外的KTV占股10%。从2015年到2018年间,黄某共计收到吕某的“分红款”30.8万元。

      除了关照辖区内KTV的营业,黄某为“关照”赌博机经营场所也收受赌博机经营场所老板在逢年过节共14次送的5.7万,并要求其为自己支付皮衣店1.7万的购衣款。黄某同时还收受邓某所送的3万元,为多名涉黑涉毒人员提供保护,未依法对相关违法人员进行查处。

      案发后黄某被蕲春县公诉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公诉,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本案中黄某索取辖区老板钱物的行为涉嫌的罪名是受贿罪。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索取或收受贿赂,并不限于行为人将贿赂直接占为己有,还包括使请托人向第三人提供贿赂的情形。本案中,黄某要求以其情人张某的名义,在辖区经营的KTV占有干股,并在随后接受“分红款”的行为,就属于此种情形。

      具体而言,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如下:

      1. 索贿。索贿指利用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索贿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构成受贿罪。

      2. 收受贿赂。这是在行贿人主动行贿的情况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此种行为入罪,必须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这种利益不仅是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主观要素,只要有承诺,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即可认定构成受贿罪。

      3. 单纯受贿。这是通常所谓的收钱无需承诺办事。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这种行为的认定,无需为他人谋利,但仅限于经济往来中。

      4. 斡旋受贿。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以受贿论处。

      5. 事后受贿。这是指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这也可以构成受贿。#派出所长索贿获刑 曾入选最美警察##湖北黄冈##黄冈#

      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碍于情面收受财物,事后马上上交。这不构成犯罪。

      曾经的最美警察因受贿获罪,你怎么看?欢迎留言。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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