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杭州。93年的林某到某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租赁宾利欧陆、把自己装扮成“白富美”,主动与通过交友软件陌陌认识的郑某某见面,交往,并在酒店发生性关系。随后,林某以手中拍下的照片视频,以向郑妻告发两人是情人关系要挟,从郑某某处勒索20万元,后者无奈之下向其转账3.3万元。林某将此用于满足自己的日常花销。
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也即本罪的追诉标准是涉案金额2000元至5000元;此外,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0元至500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回到本案中,郑某某因遭林某要挟,无奈之下向其支付了3.3万元,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敲诈勒索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或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行为人依然要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