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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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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售苹果假冒屏幕总成获缓刑 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点

    时间:2019-09-27 16:27:50 浏览:
    导读: 但我们在运用刑法这个制裁手段时,也必须遵照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也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就本案来说,至少可以提出如下3个辩护点。

    题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打击的是侵犯商标所有人的专有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的行为。在实务中对涉案非法经营金额的认定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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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hone智能手机无疑是这个时代最伟大最有革命性的电子产品之一。iPhone上市后狂热吸粉,迅速征服了万千电子产品使用人。“果粉”的热爱和高忠诚度,让iPhone系列在手机市场上经久不衰。“苹果公司的品牌市值也借此超万亿美元,是目前地表上最有价值的电子科技公司。苹果公司在缔造全球市值第一神话的同时,也善于利用商标权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品牌。

    下面将谈到的这个案例,即是苹果公司维护自身品牌的一个行动。

    “阿山”,男,84年出生。湖南人。2015年成立了“新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一直做苹果手机配件产品的销售。

    “乐某”,男,89年出生,贵州人。2017年进入“新X”公司做技术检测员。

    从2018年1月开始,“阿山”从华强北等地区购进带有苹果标识的假冒苹果手机屏幕总成,然后交由“乐某”检测,后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事后,经苹果公司委托的代理公司报案,称发现“新X”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苹果手机屏幕总成而被查获。经过调查取证,立案侦查,公诉机关以“阿山”和“乐某”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起诉书中称:查获假冒苹果图形标识的苹果手机屏幕总成885个(其中苹果6S手机屏幕总成860个,苹果7Plus手机屏幕总成25个) 涉案非法经营数额1056380元(860个*1188元+25*1388元=1056380元)苹果手机屏幕总成官方指导价格:苹果6S手机屏幕总成配件置换价格为1188元/个;苹果7Plus手机屏幕总成配件置换价格为1388元/个。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处两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阿山”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万;判处“乐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罚金3万。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必须予以相应的制裁,让其承担应付的责任。但我们在运用刑法这个制裁手段时,也必须遵照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也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就本案来说,至少可以提出如下3个辩护点。

    辩护点1:涉案销售金额对定罪量刑有重大意义;

    根据刑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对“阿山”销售的涉案金额评估达105万,远超“数额巨大”的标准。公诉机关据以认定涉案的假冒苹果手机屏幕总成鉴定标准是根据苹果官方的指导价格:苹果6S手机屏幕总成配件置换价格为1188元/个;苹果7Plus手机屏幕总成配件置换价格为1388元/个。而实际中“阿山”在网上的销售价格,苹果6S手机屏幕总成配件置换价格为310元/个; 苹果7Plus手机屏幕总成配件置换价格为430元/个。用苹果官方置换价格来做鉴定涉案标准,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最终法官采纳了用销售金额来核定涉案金额。涉案销售金额认定为281650元(310*860+430*25=281650元)。这是两人最终适用3年以下量刑的原因之一。

    辩护点2:单位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对犯罪单位处以罚金,处罚单位直接负责人。但应按照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新X”公司成立于2015年,而涉嫌犯罪的销售假冒苹果屏幕总成的行为发生在2017年,故被认定为单位犯罪,是“阿山”及“乐某”获得从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辩护点3: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包括坦白、立功、自首、从犯等。

    酌定情节是指法官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可以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包括犯罪的手段、犯罪的结果、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前科等。本案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故最终获得相对有利的罪轻判决,“乐某”也获得缓刑的轻判结果。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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