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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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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男子在女同事家装监控偷拍隐私视频被判刑看法律责任

    时间:2022-11-09 16:10:25 浏览:
    导读: 在女同事不知道的情况下,他曾两次潜入她的房间,并在她的房间里装了一个微型摄像机,并在她的房间里拍下了300多个女性的私人录像。

          在女同事不知道的情况下,他曾两次潜入她的房间,并在她的房间里装了一个微型摄像机,并在她的房间里拍下了300多个女性的私人录像。该案已在该院开庭审理。最后,该男子因盗窃摄像机而被判9个月监禁。

      2021年三月,张某从王女士那里借了一张公共汽车卡,发现上面有王女士家的钥匙,张某就起了坏心思,将其配制成了一把。之后,张某在网上买了两部微型照相机,趁着王女士工作的时候,利用偷来的钥匙,潜入王女士的家里,在主卧的床边和主卧的洗手池下面安装了两个微型摄像头,通过手机 app,将王女士的私人录像录了下来,并且多次潜入王女士的家里,为她的微型摄像机充电。

      2021年八月中旬,王女士在公司吃饭的时候,说到自己家里被人闯入,还发现了一个微型摄像头,说自己发现了,就把摄像头放在了桌子上,然后张某又去了王女士家里,将监控偷走了。从那以后,王女士就把锁芯给换了。

      张某以借指甲剪为名,将王女士的一把新钥匙重新配制,在她准备再次开锁进入王小姐的家里准备装一个小型监控时,被同住的沈女士撞个正着,结果案发,警察赶到后,在张某的背包里找到了两个微型摄像机和一把窃取的钥匙,并在张某的手机里搜出了300多段王女士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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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从民事的角度看,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张某潜入王女士家安装摄像头,偷拍、偷窥他人隐私,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王女士和舍友都可以向其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从治安管理的角度看,已经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再次,从刑法的角度看。

      如果偷拍、偷窥、偷录视频,仅仅是自己欣赏,只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尚无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将偷录的视频进行传播或者牟利,那就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张某偷拍偷录,只是为了满足其变态的心理,并未传播或牟利,所以不构成犯罪。

      但是,张某多次潜入王女士居所的行为,已经非法侵入住宅罪了,即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45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到本案,张某未经王女士同意,私自配制钥匙,多次偷偷潜入其住宅,安装摄像头实施偷拍的违法行为,性质非常恶劣,已经构成本罪。

      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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