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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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金额的认定不仅是定罪的基础,也是量刑的关键。当事人花某在被指控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245万,根据刑法的规定将在3年至7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辩护律师在本案中是从和角度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作出免于花某刑事处罚的判决?
基本案情回顾:
赵某,男。花某,女。赵某的妻子。2014年4月开始,俩人在某宝开设网店“深圳天空数码”销售三星、HTC等品牌的多种型号翻新手机。赵某先从市场上购买翻新好的手机、手机盒、盒标等,后进行包装,再以全新手机进行销售。花某主要负责将货物交付快递。
2015年5月,被害人文某通过“深圳天空数码”网店,购买一部价格为2360的全新三星手机,后发现该手机系翻新手机。前往派出所报案导致案发。截止2015年6月,赵某与花某通过网店卖出翻新的三星、HTC等品牌手机达245万元。公安办案人员在赵某的仓库现场查获翻新的三星手机22部及假冒三星手机配件一批,经三星中国事业部的鉴定评估,22部三星手机价格为61000元。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如何进行罪轻辩护?
辩护思路之一:涉案金额的认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金额的认定不仅是定罪的基础,也是量刑的关键。本案中所涉的金额共有2个数据,分别为现场缴获的电脑中提取的涉案网店销售记录计算出的金额245万元;及现场查获的22部翻新的三星手机价值61000元。
翻新手机价值达61000元的法律意义,将会被认定为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价值,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故本案中此61000元的金额,辩护人认为,不应当做出刑法意义上的负面评价。
而现场缴获的电脑中提取的涉案网店销售记录计算出的金额245万元,辩护人做出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此销售记录中显示,除了三星手机外,还有HTC等其他品牌的手机以及手机配件等,对于上述多品牌的手机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办案机关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现场缴获的电脑中提取的涉案网店销售记录计算出的245万元不能作为认定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
检察机关重视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在1个月补充侦查结束后,涉案金额降低至48万元。
在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之下,花某涉案金额从245万元降低到48万元,直接带来的法律意义是量刑的大幅减轻。
辩护思路之二:从犯地位的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花某在共同犯罪行为中,仅帮助赵某实施了交付快递这一环节,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需要判处刑罚。
花某被认定的涉案金额为48万,按照刑法量刑,起刑点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提出了花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并提出了其他可以酌情轻判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花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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