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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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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贪污罪,罪轻辩护获缓刑(下)

    时间:2017-12-05 15:20:55 浏览:
    导读: 辩护思路: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研读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

    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研读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并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对吴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2016年4月22日,X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林某某、陈某某涉嫌贪污案时,吴某某以证人身份到X县人民检察院陈述了主要案件事实。2016年12月9日,吴某某接到X县纪律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主动到X县纪律监察委员会投案,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013年、2014年,Y镇班子会议上,决定采用虚报工程项目套取资金20万,后杨某将套取出来的资金交给了陈某某。2014年3月,陈某某向吴某某请示:能否给大家考虑发点钱,自己保管有资金19万元,每名班子成员发2万元没有问题。为此,吴某某两次打电话向林某某请示和求证陈某某保管的资金情况及进行发放与否。林某某向吴某某表示:同意向每个班子成员发放2万元。在2014年4月的班子会上,吴某某将林某某同意用陈某某保管的资金向班子成员每人发放2万元的意见进行了告知,其余班子成员也均表示同意向每名班子成员发放2万元。会后进行了发放。

    采用虚报工程项目,套取资金,并不是吴某某提出的,其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在整个意思的上传下达中,吴某某也没有主导整个犯罪行为的走向,仅仅起到次要的帮助作用。

    3. 吴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前积极退缴赃款,认悔罪态度诚恳,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吴某某投案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挽回了国家损失;且吴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吴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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