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回顾:
2005年8月上旬,W与“满东”“费”“刚刀”等四人,商量好先抢一辆车,再开着车去抢劫,为此准备了手套、胶带等作案工具。2005年8月晚9点左右,W等四人,在宝安区107国道附近,乘坐“肖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向光明方向驶去。W借故小便要下车,“肖某某”停车让其下车。W小便后上车时假装咳嗽发出动手暗号,“满东”迅速用手臂勒紧肖某某脖子往后面拖曳,“费”、“钢刀”帮忙控制“肖某某”的手臂往后拉。W坐上驾驶位,开车往公明方向驶去。车辆行驶期间,为防止肖某某出声喊叫 “满东”等人用透明胶带封住肖某某的嘴巴并捆绑手脚,车辆行至一条没灯光的偏僻小路,W将车靠边停下,坐在驾驶室望风,“满东”“费”“钢刀”将肖某某从车上拖下车,丢弃在路基下面的小沟内,然后四人驾车往东莞方向逃去。
第二天上午,“肖某某”的尸体被发现,经鉴定,其系生前被他人扼颈和被手套填塞口腔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W逃离深圳到外地打工,2017年6月在江西庐山附近被抓获归案。
在接受了W家属的委托后,我们介入了本案。当即联系到看守所会见W。
从2005年作案后东躲西藏,犹如惊弓之鸟逃避追捕,到2017年被抓获归案,12年的逃亡生活W尝尽了担惊受怕、夹杂着对抢劫中不幸死去的“肖某某”的深深的愧疚懊悔,当警察忽然现身用手铐铐住自己的时候,饱受煎熬的W甚至感到了久违的轻松和安宁。
W描述了案发的经过,强调肖某某被控制时他一直在开车,他后来才知道肖某某被发现时已经死亡,强调是他事后给警察打电话还回抢劫的车。我们一字一句记录下他的话,安慰他先把经过描述清楚。
公诉机关以抢劫罪罪名起诉W:
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以后,起诉书上公诉机关以抢劫罪罪名对W提起了公诉。根据刑法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即是说W将面临最高刑罚是死刑的处罚。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一致的辩护意见是:保住性命。(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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