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所有人还沉浸在春节喜庆欢乐气氛中,陕西汉中勉县6岁的晨晨却被邻居13岁的杨某杀害,再也看不到亲爱的爸爸妈妈和这个世界的美好了。
直到3月4日,正在上学的杨某被警方从学校带走,他已经把被自己用胳膊勒死的晨晨在自家楼顶的木箱中藏匿了15天。在警察带来的警犬找到晨晨之前,男孩的父母、邻居、同学老师各种方式找遍了勉县。而晨晨被害的起因,据说是杨某嫌晨晨春节期间放鞭炮惹烦了他。
6岁的孩子被13岁邻居哥哥杀害,令人痛心、震惊又惋惜。然而13岁的杨某除了民事赔偿责任,或无需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这个法律后果与两个法律规定有关: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规定及刑法时间效力的适用原则。
先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规定: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中杨某13周岁,按照新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只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将负刑事责任。但这里有一个时间问题:案发时间是2月17日,即在新法生效之前。而适用新法要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如何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就是指当新旧刑法对某种行为处刑完全不同时,对于旧法时代发生的案件,只能适用旧刑法的规定;“兼从轻”,就是说如果新法较之旧法对行为人有利,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处罚较轻的,则应当适用较轻的新法。
因此,对于发生在2月17日的故意杀害案件,因凶手是13岁未成年人,根据彼时的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才需对八项重罪负刑事责任。故案中杀害晨晨的凶手杨某,将不承担刑事责任。
杨某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免不了其监护人对晨晨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6岁男童遭13岁少年杀害 官方通报##陕西新闻##陕西汉中#
晨晨被害案,和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其他未成年人恶性案件一样,暴露出的社会问题,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一方面,刑法作为严刑峻法,我们应当在学校教育、社会生活中加大宣传,让所有人都了解犯罪的严重后果,能引以为鉴;另一方面,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和照顾,除了给孩子吃饱穿暖有学上,孩子的家人更要重视对孩子思想及心理成长的重视和引导。孩子的健康,不仅是身体的健康,更包含了心理的健康。一个心理健全的初一孩子,怎么可能因放鞭炮的小事,就残忍杀害邻居6岁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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