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洛阳一位宝妈给满月的孩子花了4000多元买了金手镯,戴在手腕上,有一天给孩子穿衣服的时候,手镯不小心掉在地上了,宝妈捡起来发现不对劲,怎么比之前的重量轻了不少,于是感觉事情不妙,赶紧拿去金店检测,被告知是假的,于是宝妈赶紧报案。
但是,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真的手镯竟然是自己的闺蜜偷换走的。原来,这位宝妈的闺蜜看到宝妈朋友圈发的孩子的照片后,注意到了孩子手上的金手镯,于是动了歪心思,这位好多年不联系的闺蜜隔三岔五就来她家,趁其不备,用网购的十几元的假手镯将真手镯换走。
被抓后,这位闺蜜事后表示:觉得挺对不起她,这么好的感情,本来想的是风头过了就还回去的,为一件小事,闹得不得劲。目前该女子已被派出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本案王某见李女士为儿子买了金镯,竟然购买十几元的假货,趁登门之时偷偷换走,其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王某盗窃的金额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范围内,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若王某是一时糊涂犯下此案,事后能积极退赃和赔付,并获得李女士原谅的话,也许可以适用缓刑。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面对他人突然的亲近,还是应当有所防备,切勿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