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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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曝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丑闻,查出2002年至2009年就读的冒名顶替者多达242人,真是触目惊心“。
高考制度,可以说是打开人生更多可能性的,也是这个社会给与每个学子最公平的一种改变命运的机会。虽说人生并非一定要经历大学生活,然而不能否认,在大学教育的起点上,是最现实,开启,接近并实现自己梦想生活的机会。
如果这样通过自身努力进入大学的机会被剥夺,被某种权力无情的暗中剥夺,而我们这个社会不能提供任何救济的话,这将严重的伤害社会尊崇公平正义的良善风尚。
说起因读大学被冒名顶替,不得不说齐玉苓案:这个案子后来被称为“21世纪宪法第一案”,是因为当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这个案件出过一个批复:“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批复里提到的“受教育”权,正是国家从法律层面保障每个学子通过高考,能得到更好教育的机会。
所以,这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242名学子,抑或更多未被发现的孩子,我们这个推崇良善正义的社会,应该给出一个关于当时如何被冒名顶替的真相。相应的,需要查实在这些事件中动用手中权力,资源,掠取他人机会的人,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也包括刑事责任的承担。然而,在刑事追诉过程中也带来一个重要的问题:诉讼时效是否经过。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经过一定的期限不再追诉。
具体而言,冒名顶替上大学,存在多个环节,如果存在利益输送,是可能涉嫌行贿罪、受贿罪这样罪名的;同时还可能触犯的是职务犯罪中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而在考试环节,还可能涉嫌代替考试罪;假如冒名顶替丑闻中出现篡改计算机数据的行为,将涉嫌构成计算机犯罪。如果查证发现相关线索直指犯罪行为,就面临着追诉时效的问题。
以代替考试罪这个罪名来说,我国2015年11月1日起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被查证的242名冒名顶替者都发生在2002年到2009年,彼时代替考试行为并未入刑,所以代考行为不构成犯罪。
而对行贿罪和受贿罪这两个罪名,因其最高刑是死刑,对这两个罪的追诉时效是20年,故如果现在有线索可能要进行刑事追责,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
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因其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经过15年就不再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如果在这些冒名顶替丑闻中,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在2005年之前,那就过了诉讼时效,将不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而涉嫌的计算机犯罪,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那经过10年将过诉讼时效,即便是相关犯罪行为发生在2009年,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追责也过时效了。
虽然相关责任人可能不会面临刑事追责,但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案件查证侵权事实属实的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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