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9日,辽宁高院对加拿大籍毒贩谢伦伯格上诉案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审理,维持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今天进行公开宣判后,这个判决被刷屏了。
2018年11月20日,谢伦伯格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谢伦伯格不服判决上诉后,辽宁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9年1月14日,大连中法院对谢伦伯格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虽然中国对其具有管辖权,但基于两个国家外交关系的考量,我国法院在裁判和量刑上也会相当的慎重。
从一审的15年有期徒刑到被二审法院改判死刑,结合谢伦伯格的加拿大籍身份,大家会不自觉地与目前正进行到关键时刻的“孟晚舟事件”联系起来,认为这是中国对加拿大政府非法扣押孟晚舟的一种报复。事实其实并非如此。
从案件披露的事实可知:2014年11月,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谋划将222.035千克冰毒,通过特别定制的轮胎,从大连走私到澳大利亚,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冰毒数量达到50克以上,或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量刑起点为15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谢伦伯格参与走私的冰毒高达220公斤,如果没有自首、重大立功、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被判处死刑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不仅我国,全世界对毒品打击都是相当严厉的。如果是贩毒数量巨大的中国公民,在没有法律规定的从轻量刑情节时,被判处死刑也是大概率事件。
虽然加拿大的刑罚是没有死刑的,但加拿大人在中国犯罪,接受中国司法机关的审判,适用中国的法律。
笔者作为反对死刑观点的赞同者,坚持对死刑的裁判要格外审慎。但在这起裁判中,充分尊重法院的判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否是外国人犯罪,就应当一视同仁,不能因为外国人的身份而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关注我@王平聚律师解读热点时事,用法律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加拿大人在华走私毒品二审维持死刑##辽宁省高院今天对加拿大谢伦伯格走私毒品案二审宣判决定维持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