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全国热线:13902983029 (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海不再蓝!低价报关逃税触犯刑法!

    时间:2019-06-20 10:04:12 浏览:
    导读: 低价报关 走私 罪轻辩护

    【案情回顾】

    青岛海之蓝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之蓝公司)主要经营日本清酒的进口贸易,周大某系该公司业务员,负责清酒的进口业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青岛海之蓝公司委托他人从天津口岸进口日本清酒8票,其中,周大某通过与外商合谋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清酒,确定货物真实成交价格及数量,安排支付全部货款,联系通关事宜并跟踪货物流向。经计核,海之蓝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清酒涉嫌偷逃税款252473.78元人民币。案发后,天津海关缉私局依法扣押青岛海之蓝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周大某主动交代了所作行为。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海之蓝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三千元;周大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律师说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法律关系:

    1.海之蓝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本案是海之蓝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由直接负责业务员实施,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单位犯罪。

    2.海之蓝公司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本罪的客观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本案中海之蓝公司违反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的手段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

    3.周大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海之蓝公司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周大某作为海之蓝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直接实施了走私逃税的行为,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4.本案中罪轻辩护的空间

    自首:周大某在接到办案人员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其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适用缓刑:法律规定的适用缓刑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周大某认罪悔罪,以及和海之蓝公司沟通分析,帮其认识到通过缴纳认罚款等有助轻判,最终争取到对周大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减轻罚金: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依法对海之蓝公司认定为自首,并对海之蓝公司从轻判处罚金;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