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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内容的辩护要点:
一.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认定是否存在“涉黑”组织,要看是否具备刑法所规定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因此,围绕“涉黑”案件的辩护也应当围绕四个特征的辩护予以展开。
1.从组织特征上进行辩护:
(1)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要确定案件中存在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第一重要工作就是确定组织成立的时间节点。确定时间节点,才能确定经营收入、组织成员等重要事实。成立时间节点必须要有证据支持。 如果没有证据支持,公诉人的观点即不成立;
(2)组织的规模及人数;组织成员的计算应以参与组织活动的人数为统计标准,且要从组织成员参加活动的目的、动机及活动的性质进行综合判断。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
(3)组织的层级及分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
2.从经济特征进行辩护:
(1)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因此,地域的不同也影响数额标准;
(2)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济特征的重要依据;
(3)要将案卷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与当事人进行核实,每一笔财产的来源、性质、用途,是否与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联;
3.从行为特征进行辩护:
(1)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包括实施多起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多种手段以实现其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目的。
涉黑犯罪常见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涉恶犯罪常见罪名: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等;
故在辩护工作中坚持依照刑法对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出发,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罪与非罪,并坚持查证定罪量刑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证明标准上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
(2)而不符合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不符合这四个特征的普通的违法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或者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没有达到刑法处罚的程度,其社会危害性也没有达到动用刑法来调整的程度,就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
4.对危害性特征的辩护:
(1)注意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认定;
(2)注意对“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的认定;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共同犯罪的辩护方向:
1. 什么叫共同犯罪?为了一个符合认定标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利益,共同去实施的行为,还是他个人所实施的行为,与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关系,都需要辩护人从关联性去印证,提供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
2.根据法律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的处罚;对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积极参与者和一般参加者,辩护人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不同的罪轻辩护。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当事人,为其作无罪辩护。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当事人,可以朝罪轻辩护的方向努力。
三.有利的主要量刑情节:
主要包括被告人是从犯的情况、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认罪悔罪、自首、坦白及犯罪未遂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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