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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的一个高中生,到2018年,13年后,28岁的张志超终于洗刷冤屈,从被认定为强奸犯经再审改判无罪。在这漫长的追求正义的过程中,除了张妈妈的坚持,也离不开辩护律师的付出和支持。
“张志超案”彰显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也引发了民众对刑事律师在案件中的辩护工作有效性的讨论。
刑事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后也称为“辩护人”。即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为委托人进行辩护,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工作者。对律师辩护工作有效性的评价,因案件的不同会有不同的“有效”的体现。有的“有效性”非常明确突出,譬如“张志超案”,张志超冤情得以洗涮,恢复清白,实现了心中期许的公平和正义;
也譬如,委托人被指控的重罪罪名经过刑事律师的努力,变更为轻罪罪名。然而这些刑事律师的“高光”时刻,并不代表了律师实现有效辩护的全部。
实务中,仍然包括很大一类案件,刑事律师承担付出很多工作,而最终的判决结果看起来却似乎并不理想,似乎刑事律师的介入帮助,未取得效果。然而事实真是如此吗?来看看我们团队亲办的一个毒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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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男,因涉嫌在网络上贩卖大麻被警方拘留、逮捕。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大东”涉嫌贩卖大麻多次,情节严重。而从会见“大东”的过程中,他自始至终未承认自己多次贩卖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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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卖情节,属于贩卖毒品罪的加重情节,如果被法院认定,大东可能的量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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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结合大东的陈述,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阐述大东未构成多次贩卖情节的事实和依据。在检察院接受了我们的法律意见书之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当公安机关结束了补侦工作后从新移送检察院,我们又进行了补侦工作的阅卷,在这份补侦证据中,赫然增加了大东涉嫌多次贩卖的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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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大东,跟他沟通办案机关新补充的关于他多次贩卖的新证据。大东对坚持不承认多次贩卖情节犹豫了、迟疑了。我们耐心地给他分析新出现的证据对他承认指控的事实意味着什么,来回的分析他可能面对的风险。最后,他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开庭审理时,大东做了承认多次贩卖的指控的陈述。这个态度的转变对争取从轻量刑有很正面的意义。
最终,法院认定,大东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后利用网络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算是一个从宽处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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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法可依,判决结果似乎并无太大悬念;另一方面,所有的陈述也都由涉案当事人自己做出。但在身陷囹圄情形下,要真正理解自己的供述导致的法律后果;保护自己理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不被办案机关“误伤”;理解复杂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庞大的规定,并据此做出真正对自己最大利益的决定,对任何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员而言,甚至非专门从事刑事案件的律师而言,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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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一个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律人站在涉案人身边,为他分析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帮助他做一个基于彼时特殊情形下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努力寻求获得清白,恢复名誉,或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获得量刑的减轻,尽早恢复自由。无论从心理支持到实际的帮助,刑事律师的工作都是非常有必要有意义的。即便最终结果可能达不到心理的期待,那也需要在付出全部努力去争取后才能得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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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代表国家力量的强大的进行刑事追责的办案机关,要身陷囹圄者独自一个人去战斗?抑或选择一个专业的支持者“并肩作战”?相信这不是一个困难的选择。(完)
留言互动:面对不幸身陷囹圄者,你会建议对方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严阵以待努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还是会因为案件结果很可能不是理想的样子,建议其挽起袖子独自对抗?说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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