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图片自网络,侵删)
8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发生一起悲剧:一名80多岁的老人,毫无防备中,被一只狂奔的大狗身上所系的狗绳绊倒,头部着地,虽经救护人员抢救,仍不幸身亡。这条大狗因狂追一只小狗,已完全脱离的遛狗女孩的控制。对老人的意外去世,大家表示了深深的惋惜,也对遛狗女孩予以强烈谴责。
这名12岁的遛狗女孩,对无辜老人的不幸离世,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因为发生了一名老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先来分析这个事件中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女孩年仅12岁,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标准,年满14周岁至16岁,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八项重罪承担刑事责任。而12岁,在法律上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尽管因女孩过错,导致了无辜老人的死亡,该女孩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遛狗女孩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中对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规定:8周岁以下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到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划分意味着,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将由其监护人“替代”其承担。
这个意外事件还有另外一个可能,如果“肇事”的狗狗另有主人,那狗狗的主人将与女孩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只是,将根据狗狗主人是否尽到管理好狗狗的义务,而拥有事后向女孩追偿的权利。
对这起意外的发生,遛狗女孩仅12岁,尽管其是无意造成此悲剧,然而,因无心给离世老人及其家庭带来的损失和伤害,女孩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只不过,这份责任的承担会“转移”到女孩的监护人的身上。具体而言,女孩的家人,将对老人的家人进行赔偿。而赔偿费用,民法已经做了相关的规定。
从这个意外事件中至少暴露了一个问题需要我们引以为鉴。
女孩遛狗时,是用了狗绳,做了相关的防范。“肇事者”是一条巨型宠物狗,虽然与女孩平日玩耍性情温顺,但动物始终是动物,在某些特定场景之下,可能发狂表现凶猛的一面。而这条巨型犬的体型,在其发狂情形之下,显然是柔弱的12岁女孩驾驭不了的。这也提醒了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在为自己的孩子选择爱宠时,需要考虑到这一点,尽量给孩子选择孩子能够控制的动物爱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