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图片自网络,侵删)
家住长春某小区的周女士非常烦恼,起因是:她家对面楼栋有位男士,经常赤身裸体站在自家窗前做不雅动作。无奈之下,她只能经常拉着窗帘,感受非常压抑。寻求小区物业帮助,完全没有任何改善。甚至报警,该男子也以“在自己家里谁也管不了”叫嚣,我行我素。与她有相同烦恼的,还有同小区6,70户人家。甚至有孩子看到了问,那是干什么呢?
该男子倒行逆施,惹恼众怒的行为,是否真如他自己所言的“在自己家里谁也管不了”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该“裸男”长期站窗前做不雅动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也有部分网友认为该男子因在家“裸奔”,不符合处罚法第44条对“公共场所”的规定。
这样来理解“公共场所”是不对的。我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能拘泥于文字字面的理解,而应当从生活常识,生活经验中来理解。建筑物的阳台,展示在众多小区住户的视线之下,就不再是私密空间,而具有了公众场所的属性;同理,在自己家中的窗前,故意拉开窗帘,无遮无挡,有意把自己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很难说这是私密空间的隐私行为。
因此,该男子若认为自己是在自己家中裸奔,谁也管不了,这是他自己对法律法规条文的错误理解。
而受该男子骚扰影响的周女士及众多其他邻居,也不用委曲求全,拉紧窗帘逃避,完全可以大胆地寻求警方帮助。利用手中智能手机,保留该裸男不雅行为的证据提交警方,警方会根据情节轻重来对该男子实施处罚。
当然,周女士在取证时也需要注意一点:所拍摄的该名男子的视频或者裸照,不能发送到网络上作为发泄情绪的证据,而只能作为提交警方的报案证据材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