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红领巾公园。2020年4月一天。在一场3对3羽毛球比赛中,和宋某已经有5年羽毛球友情的周某扣球时球击中宋某右眼,造成其右眼人工晶体脱位等症状,经过治疗,右眼视力降至0.05。宋某一纸诉状把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共9000元。(来源:腾讯新闻)
我们来聊聊这个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1.周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这场公园内的羽毛球比赛活动中,虽然周某击球导致宋某眼睛受伤,但宋某参加羽毛球活动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甘风险,且周某在对宋某的受伤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因此周某并不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来源于今年刚实施的民法典: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法律意义上的自甘风险条款指的是什么?自甘风险条款适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自甘风险条款指的是,参与者已经知道某项活动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
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此类文体活动比一般的活动,更容易引起人身方面的损害。此类文体活动有一定程度的风险性,但风险性因活动不同有所区别。例如拳击、散打、滑雪等风险性相对较高,而篮球、羽毛球、乒乓球等运动风险性低一些。但有一类属于追求刺激的,不合法的,甚至是没有资质而组织的一些活动,例如线下比武、高空速降等极限活动,如果参与者在活动中受到伤害,导致伤害行为的人就构成侵权,而不能用“自甘风险”条款得到豁免。
3.通过上面分析可知,宋某参加羽毛球比赛行为显然是成立自甘风险的。原因在于:宋某明知自己年龄较大,但宋某周某结伴打羽毛球长达5年之久,其对周某打球的能力和水平应当有一定的了解。此外,宋某虽然是一介老人,但其在长时间的参与打球活动中,对羽毛球运动的危险性、风险性应当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和认识,在此情况下其仍自愿参加羽毛球比赛,这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
4.致损害者因对方构成自甘风险而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但有两个例外,即自己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形。那周某在致宋某眼睛受伤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心态吗?
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周某是一个业余羽毛球爱好者,未经专业训练,对比赛中羽毛球的落球点的精准度是不具备控制能力的。且周某采用的进攻扣球的动作,这在羽毛球运动中是一个正常的技术动作,不存在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
而在宋某受伤后,周某陪同其前往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药费。纵观整个事件,周某对宋某的损害,并未体现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5.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法律制定的自甘风险原则,目的在于加大了对行为人行为自由的保护,可使其无需顾虑因一点点的处理不当而承担造成的损害后果。有了这样的保障,文体活动可以更精彩,水平也更高。同时也强调了活动参与人要对活动风险进行评估,量力而行。
这就提醒我们,作为一个正常、理性的人,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自己要对活动可能的风险有所评估。如果出现风险自己是否能承受?选择的时候,要三思而后行。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