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一男子捡到银行卡,从其中取出了2万块钱,妻子得知后,劝男子不要贪这钱,物归原主。紧接着,男子拿着现金来到派出所,希望民警帮他找到失主,不料,民警以男子已构成犯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事发这天,男子宋某下班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张银行卡,还有200元现金。更让人不敢相信的是,银行卡上还绑了一张写有6个数字的小纸条。
莫非这是银行卡密码?男子便走到一家银行ATM机旁,将卡插入取款机,并输入小纸条上的6位数字!这还真是卡密码。男子试了一下,竟然取出钱来了,就这样,男子分四次从这张银行卡中取出了2万元现金。
宋某将这件告诉妻子,没想到妻子当时便皱起了眉头,并劝宋某把钱还回去,存回银行卡。宋某听了妻子一番话后,觉得妻子说得在理,就带着钱和银行卡返回取款机处。
可谁曾想到,他准备把钱存回去取款机时,因操作错误,取款机把银行卡给吞了,钱存不进去。宋某没有办法,来到派出所,希望派出所民警能帮忙联系失主,他要把钱还给对方。
目前,警方以宋某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但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
那么,宋某的行为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呢?
首先,盗窃的本质是违背他人意志,剥夺他人对物品的占有。注意,盗窃剥夺的是,财物所有人对财物的占有,宋某捡到银行卡到银行去取钱,剥夺了谁的占有呢?
有网友表示,当然失主的占有,因为他是从失主的银行卡里取的钱。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我们将钱存入银行后,已将钱的所有权,转移给了银行,而银行卡里的数值,代表我们对银行享有的债权。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也就是说,我们把钱存入银行,是把钱借给了银行,存钱的客户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双方是债权与债务的关系。
回归到本案,宋某用捡到的银行卡取钱,实际上是改变了客户和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他是在冒充客户,欺骗银行向其履行债务,所以捡到银行卡后,去银行取钱构成的是诈骗,而不是盗窃。
其次,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较大”。
宋某从捡到的银行卡中,取走2万元钱,已达到信用卡诈骗罪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至20万元罚金。
关于宋某到派出所,希望民警找到失主,把钱还给对方,属于投案自首,退赃、退赔。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自首情节的,一般情况,最高可以减少40%的基准刑;退赃、退赔的最高可以减少30%的基准刑。
综上所述,宋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他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