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6时52分,河南漯河舞阳县张家港路,发生一起惨绝人寰的案件。街头,一辆白色SUV,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后,不但没有停车,而是一路开下去,完全无视道上的路人,几公里内制造了多次车祸。不少行人或者骑电动车的人被撞倒,有大人也有小孩,伤者躺了一地。
最终,SUV停在了路边某商铺门前,一位30多岁的男司机神情诡异的下车,身上有纹身、体格健壮。他言辞激烈地威胁路人,还捡了一块砖头,来到一家超市进行打砸,不仅砸坏了商店的电脑,还对门口的早餐摊一顿破坏。最终,在群众的协助下,警方将嫌疑人刘某控制。目前,该案已造成1死28伤,警方正在紧急处理调查中。交通事故逃逸如何处罚?刘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处罚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分别视有关情形予以处罚: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案男子驾车肇事逃逸,造成1死28伤,其犯罪性质已经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5条,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与交通肇事罪最大的区别就是,本罪属于危险犯罪。刘某驾车造成多起车祸,已经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理应对其严惩。
其次,刘某打砸超市,故意损坏超市财物和早餐店的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到本案,男子破坏商铺的财物,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最后希望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受伤群众的医治和安抚工作。也希望警方尽快调查清楚案件事实,给受害者们一个交待,如何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法治导向文明,关注王平聚律师为您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