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广东中山,杨女士来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居住证,旁边一名男子寸步不离,紧盯每一份资料。杨女士趁男子休息,在取号纸反面写下“救命”二字后递交给工作人员,办证民警与同事沟通后,通知增援警力到场协助。随后以系统缓慢为由拖延办证时间,增援警力赶到后迅速将嫌疑人王某控制。
据悉,杨女士与王某是情侣关系,但 2 人在一起后不久杨女士就被男友控制,杨女士的手机被没收,去任何地方王某都形影不离,若是逃跑还会遭到王某殴打。
案发当日,王某想以杨女士的名义买车,故带其来办居住证,杨女士趁机向警方求助。经调查,王某还多次利用杨女士微信诈骗他人钱财,已作另案处理。目前,王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那么,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虽然王某和杨女士之前是情侣关系,但两人的关系,无法改变王某控制杨女士,对其实施非法拘禁的事实。
非法拘禁,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也就是限制了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身体行为的权利。
主观上,王某有限制控制杨女士的主观故意,客观上,王某采用没收手机、殴打等方式,实施了控制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有网友表示,王某殴打杨女士,属于家暴,还构成虐待罪!从法律上讲,王某不构成虐待罪,因为王某不具备虐待罪的身份。虐待罪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王某和杨女士仅是情侣关系,没有组成家庭,所以王某不构成虐待罪。
综上所述,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还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他将受到严惩!杨女士的遭遇也告诉我们,找男朋友的时候,一定得擦亮双眼,千万别掉坑里了!法治导向文明,关注王平聚律师为您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