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市靖西县律师陈文耀在法律援助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律师伪证罪为由逮捕,后《检查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广西一律师伪造当事人年龄被批捕》的文章,被各大媒体和网站转载。后陈文耀被法院判决无罪后,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为由,将各媒体和网站告上法庭,2013年8月27日,该案在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无罪辩护中涉嫌律师伪证罪被逮捕
2006年2月11日,陈文耀为涉嫌强奸罪的靖西县龙临镇农民龙飞做无罪辩护,但过程中,因涉嫌律师伪证罪,被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司法机关改变管辖,由田阳县人民检察院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冯斌、崔佐钧撰写了一篇标题为《广西一律师伪造当事人年龄被批捕》的新闻报道文章,主要内容为:“今年初陈文耀经律所指派担任龙飞强奸案的辩护律师,为使龙飞逃避刑事责任,陈文耀授意龙飞之父龙文学将其子的出生日期由1987年12月20日改为1989年12月21日。事后陈文耀利用会见之机交代龙飞在法庭上按伪造的年龄进行辩解。”报道称其“为使当事人逃避刑事责任,竟授意被告人之父伪造其子年龄”.该报道文章被检察日报社采用,于2006年6月26日在《检查日报》上刊登,并被正义网、新浪网、东方律师网、新华社、福州日报社和其他媒体或网站转载,广东省佛山电视台予以报导并附上陈文耀在看守所的视频图像。
羁押357天后判决无罪 状告网站和媒体侵权
2007年4月25日,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阳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文耀在不知龙飞生辰八字是假的情况下,向法庭提供和引用,不是有意伪造,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陈文耀无罪。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无罪正确,驳回田阳县检察院的抗诉。后陈文耀申请国家赔偿,靖西县人民检查院作出赔偿决定,认定陈文耀被错误羁押357天,决定依法支付赔偿金额29866.62元。陈文耀认为,冯斌,崔佐钧撰写的前述文章《广西一律师伪造当事人年龄被批捕》严重失实,检察日报社和检察日报网站、正义网上刊载上述失实文章,上海市律师协会、福州日报社、内蒙古律师网、新华社广西分社、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新浪公司等在其主办的报纸,网站上转载上述失实文章,严重损害其名誉权;广东省佛山电视台不但在其网站上转载该报道文章,而且播放了原告在看守所被录像的画面,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遂将上述主体全部告上法庭,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中人大代表旁听
该案一审于2012年5月14日由田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文耀在法庭上提供了21份证据,欲证明冯斌与崔佐钧撰写的文章、《检察日报》的刊登行为和各网站的转载行为侵权。
被告冯斌辩称,《广西一律师伪造当事人年龄被批捕》文章未对原告造成侵权,原告确实因涉嫌伪造当事人年龄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该篇文章并没有虚构事实,内容是客观真实的,对原告不构成侵权。被告检察日报答辩称,检察日报社依据原告被拘留、逮捕的事实,依据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进行报道,文章内容没有使用侮辱,贬损的语言,报道内容客观真实,不存在侵权行为。并且检察日报社在接到起诉状之后,已经责成广西分社核实原告的案件,已于2012年12月22日刊登了一篇题为《国家赔偿二万九 受屈律师得公道》的文章,对原告被判无罪释放作出了正面的后续报道。
一审法院听取各方意见后,经审理认为,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该案中,被告冯斌、崔佐、检察日报社、上海市律师协会是根据国家机关所做的公开的文书进行报道,且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报道对其造成损害后果;在获知文书被纠正后,被告检察日报社、上海市律师协会并未拒绝更正,而是在该案审理期间作出了更正报道,不致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不应认定为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陈文耀的诉讼请求。
陈文耀不服,以原判适用法律认定案件事实有误为由,向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8月27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